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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人企业章程 新办企业章程

2026-09-15分类:励志文案阅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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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向我们整理新一人企业章程,本文共9篇,希望我们喜爱!

篇1:新一人有限企业章程

一、企业名称与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企业

(二)住所:xx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比例与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于企业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企业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企业秘书。

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⑵选举与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⑺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发售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⑼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⑽修改企业章程;

⑾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企业。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给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⑷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⑹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⑶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⑷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企业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⑶当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事与顶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给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企业秘书

1、企业秘书由股东任命与更换。企业设一名企业秘书。

2、企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2)负责给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企业的相关情况;

(4)筹备企业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与企业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企业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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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一人有限企业章程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新疆民发建筑工程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新疆民发建筑工程有限 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新疆库车县第四中学科技馆二楼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教育设备、办公用品及仪器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题)。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与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企业,

出资额: 1000万

出资方法: 现金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当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二) 委派与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企业监事的报告;

(六) 审查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查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八) 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 对发售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 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 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八条 企业给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股东 作出决定。

第九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兼任法人代表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给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委派产生。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四)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壹 人,任命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企业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三) 当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

事、顶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给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

企业。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提议。监事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备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企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六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 顶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单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擅自将企业资金借贷向他人或者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和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利润分配按照《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企业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给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非常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给其它公司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企业根据需要修改企业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应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给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企业留存 一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6年7月27日

篇3:一人企业章程

一人企业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准,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国民共与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安阳市xx有限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xxxx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国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企业实收资本:国民币xx万元。

企业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该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超低限额。企业变化注册资本应依法给登记机关办理变化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壹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法、出资额及出资光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光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领会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2)选举与被选举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与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4)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载与企业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循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债务;

(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抉择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企图;

(2)选举与更换履行董事,抉择有关履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与更换监事,抉择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的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化企业形式,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改动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抉择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推选产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给股东报告工作;

(2)履行股东的决议;

(3)抉择企业的经营企图与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化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择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9)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履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企图与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企业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给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分配遵照《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国民法院依照企业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股东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变化的可改动企业章程,改动后的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矛盾,改动企业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改动后的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化登记事项的,同时应给企业登记机关做变化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允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一人企业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与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与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法、

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国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光阴、出资方法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化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光阴 出资

方法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法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法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企业设立时,全体股东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超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企业该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企图;

(二)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履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的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售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化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改动企业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遵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遵照何种方法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该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光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该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企业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或者履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改动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化企业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四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断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给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履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企图与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化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抉择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以设一名履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履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与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企图与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断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免职的提议;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执行本法规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给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该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六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履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整个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该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覆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该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断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遵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断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该当自企业清算收场之日起30日内给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改动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国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将觉得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4:一人企业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企业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超低限额。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给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壹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法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知道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2)选举与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与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4)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与企业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债务;

(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2)选举与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与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的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主推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给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4)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主推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企业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给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分配按照《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给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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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申办所要明确的东西

1、一人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2、壹个自然人只能设立壹个一人企业,并且该一人企业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企业;

3、一人企业应当在每壹个会计年度进行财务会计审计;

4、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企业的股东有责任证明该企业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否则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篇5:一人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保护企业、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挑选一种),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

第二章 企业名称与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与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超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公司名称(自然人姓名) ,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与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出资,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 %。(出资方法为:货币、实物、姿势产权、土地运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在企业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企业登记注册后,应当给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2、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售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企业章程;

11、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给企业足额缴纳出资;

5、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壹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且企业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所有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给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企业股东兼任(法人独资企业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给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 经 理

第十六条 企业设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与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执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与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3、当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给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章 企业财务、会计与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介绍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折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折损。

第二十五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弥补折损与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得所有剩余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折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折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单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企业全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前条1、2、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与股东指定成员组成。

企业依前条6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公司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主题。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向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企业规章制度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和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篇6:一人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与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期限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企业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企业成立后,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与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企业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给企业申报注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企业应配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法概括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实缴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合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给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给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向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二)选举与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的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

(十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不召汇总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 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给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非常裁决权与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与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给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企业法》规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给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公司)破产负有单人责任的,自该企业(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单人责任的,自该企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单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六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给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非常裁决权与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与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给股东会报告;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应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给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篇7:一人企业章程

⑾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企业。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给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⑷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折损方案;

⑹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⑶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⑷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企业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⑶当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执行董事与顶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给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企业秘书

1、企业秘书由股东任命与更换。企业设一名企业秘书。

2、企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2)负责给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企业的相关情况;

(4)筹备企业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与企业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企业登记机关壹份。

篇8:一人企业章程修正案

一人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本

章程修正案

经股东研究决定,对企业章程的有关条款作以下修改:

1、企业章程第*章第*条:企业经营范围为:*********。

2、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一人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本2

根据本企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企业决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与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企业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企业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企业。”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企业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企业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企业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和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标准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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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一人有限企业章程

一人有限企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类型为一人无限企业(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企业称号与住所

第三条企业称号:北京市##无限企业。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企业运营范围

第五条企业运营范围:#####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法如下:

第六章企业的机构及其发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企业的运营方针与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与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与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企业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售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企业方法作出决议;

第九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运营方案与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企业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售企业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企业兼并、分立、变卦企业方法、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企业外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企业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企业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企业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企业年度运营方案与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外部管理机构配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企业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标准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与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非常判决权与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与处置权须契合企业利益,并在预先给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该当自企业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给原企业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企业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企业经过修正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企业注销事项以企业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企业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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